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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子驾考撞车向考场赔偿1000元,这笔钱该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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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沙女子驾考撞车向考场赔偿1000元,这笔钱该谁出?

  12月11日消息,在考场考着科目二,却不小心把别人的车撞了,自己该不该赔钱。

  最近,在湖南长沙一学院上学的大四学生严小姐(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事。

  

  12月6日,她在长沙高塘岭考场报考科目二,在倒车入库环节,因为一直以为自己还未完成考试,所以不敢踩刹车,几秒后,她所在的3号车,撞上前面的6号车。严小姐说,科目二的车速不超过10码,撞得也并没有很重,却被考场索要1500元赔偿金,还被扣押身份证。之后,经过教练协商,赔偿1000元。但严小姐依然抱有质疑,这笔钱,自己应该出吗?她认为,考场的车应该有保险。

  12月10日,记者联系考场和带队刘教练,证实确有此事。但两方均表示,此事已经解决。对于赔偿一事,刘教练在他与学员的聊天中透露,车有保险,但考场不会报保险,因为报保险后,明年的保单会增加。

  害怕踩刹车科目二不及格

  撞车被索赔1000元

  12月10日,严小姐在潇湘晨报微博爆料,4天前,她在长沙高塘岭考场考科目二,却遭遇了很尴尬的一幕——把同考场的车撞了。事后,该考场扣押她的身份证,要求赔偿1500元,交涉后,赔偿1000元拿回身份证。

  严小姐回忆,当时她正在考科目二中的" 倒车入库" 项目,考核过程中,她驾驶的3号考试车还未完全开出去,语音也没有提示进入下一个项目。虽然规定动作已经完成,但她不敢踩下刹车,害怕考试被记为不合格,但也因此,撞上了走在前面的6号考试车。"压着刹车开的,当时车子不超过10码,速度很慢。"

  严小姐说,撞车后,她和6号车都继续开,各自完成并通过了考试后,考场工作人员前来没收了她的身份证,并要求赔偿。

  和严小姐一块前往考场的刘教练说,当时严小姐已经完成了科目二的考试,但以为自己没有完成,所以一直没踩刹车,"但其实她是可以踩刹车的。"另外,刘教练说,当时6 号车已经完成项目,横停在3号车的前面,严小姐驾车,撞中了后尾部和轮胎。事后,他查看了两辆车的撞损情况,其中6号车损坏3处,3号车损坏1处。

  考场负责人当即表示,损坏1处赔偿500元,通过刘教练,向严小姐索赔2000元。但经过刘教练交涉,最终达成1000元的赔款。刘教练强调,当时已经协商同意,双方解决了。随后记者拨打考场电话,对方先是否认此事,之后又表示,曾经打过严小姐电话,但是她没有接。随后以怀疑记者身份为由,挂断电话。

  教练透露有车险

  考场却不会上报

  严小姐说,撞车后,脑子一直很懵,被扣押身份证索赔后,支付了1000元的赔款。但事后,她从同学口中得知,赔款并不合理,驾校的车辆应该都有保险,为何却要她承担大部分赔付?之后,严小姐多次在微博中爆料,其中一张她与教练的截图显示,教练称,被撞的车辆有保险,但考场不会报车险,因为报车险后,明年的保单会增加。

  而刘教练也表示,此事双方都有责任,虽然是在考场内撞车,但严小姐可以选择不撞。另据教练透露,考前,考场都对学员有过培训,如果撞坏车,都需要赔偿。但此事遭到严小姐的否认。

  

  一个学员两个教练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对于索赔,潇湘晨报记者通过咨询律师,得知可以通过驾校与考场协商解决,但对严小姐来说,此事就更为尴尬。

  严小姐透露,几个月前,她想学车,于是找到了附近的一家丰融驾校,缴纳4000多元学费,但教练却几次拖延时间,不按照约定教学。于是不久前,严小姐通过同学,再找到猎鹰驾校的一位刘教练,缴纳1600元,学习科目二和科目三,学习没多久后,在12月6日,由刘教练带队,参加科目二的考试。严小姐觉得,自己参加考试,驾校肯定能通过电脑系统知情,但却从未联系过她。现在,她也无法与原驾校处理此事。

  12月10日,记者拨打丰融驾校电话,阳校长表示,在学车时撞车,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绝不是主要责任,他认为赔偿1000元已经是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之后他会自主协商此事,在2天内给学员一个交代。

  另猎鹰驾校的一位教练称,在学车和考试时,撞坏了教练车,都应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的杨雅琼律师表示,学员到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并交纳了学习费用,双方建立了技术培训合同关系,驾校作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学员进行技术培训,达到考核标准,并最终取得驾驶资格。

  驾校安排学员参加科目二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学员因过分紧张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驾校应当对学员在培训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止”,因此,学员在驾驶考试过程中,仍应视为在培训阶段。故,对于学员在驾考过程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驾校应当承担责任。在学员具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驾校跟学员应按各自的过错确定承担责任的份额。

  杨雅琼律师认为,此案中应承担责任的驾校是与严小姐签订合同的丰融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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